近日,洛南县检察院建议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叶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这是今年洛南县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专项活动以来,建议收监的第二名社区矫正人员。 罪犯叶某某,男,现年45岁,洛南县人,2013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洛南县检察院建议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叶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这是今年洛南县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专项活动以来,建议收监的第二名社区矫正人员。
罪犯叶某某,男,现年45岁,洛南县人,2013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14日,该院又以叶某某患左侧胸膜炎,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今年上半年,洛南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中,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发现罪犯叶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又到本县境内煤矿打工,并非生活不能自理。检察人员当即要求其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经查系肺尘病二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洛南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县司法局发出对叶某某收监外执行刑罚的检察建议书,司法机关根椐检察建议向原决定机关建议对叶某某收监执行刑罚,2015年8月28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叶某某收监执行。目前罪犯叶某某已被依法收监。
(郝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