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才刚生完孩子的被告人李春在2015年3月19日10时左右,在自己家中以46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零包一个给马书吸食,当天14时许,在接到马书的电话后,又送海洛因一包,净重0.1克到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七社十字路口处卖给马书,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2月22日才刚生完孩子的被告人李春在2015年3月19日10时左右,在自己家中以46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零包一个给马书吸食,当天14时许,在接到马书的电话后,又送海洛因一包,净重0.1克到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七社十字路口处卖给马书,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考虑到被告人尚在有一个刚满一岁的小孩需要抚养,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第三百四十七条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不到10克的海洛因就可能被判处三年或者更长的刑期,本案中被告人不顾自己的小孩子,不顾法律的威严,以身试发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