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法院依法对一起行政案件作出判决,限被告彝良县某乡人民政府6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彝良县某乡村民李某某因村组公路边的一块土地与他人发生争议,经司法所、村委会调解未果。2015年3月23日李某某请求某乡政府对争议
近日,大关法院依法对一起行政案件作出判决,限被告彝良县某乡人民政府6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彝良县某乡村民李某某因村组公路边的一块土地与他人发生争议,经司法所、村委会调解未果。2015年3月23日李某某请求某乡政府对争议土地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乡政府未进行处理。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某乡政府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因土地权属与他人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处理,该乡人民政府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而该乡政府却未履行职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