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徐翔、宋兴诉称:被告李富于2014年1月份向两原告租赁装载机和搅拌机使用,经双方约定,装载机租金按照每天500元,搅拌机每天租金200元。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徐翔租金6900元,
近日,鲁甸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徐翔、宋兴诉称:被告李富于2014年1月份向两原告租赁装载机和搅拌机使用,经双方约定,装载机租金按照每天500元,搅拌机每天租金200元。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徐翔租金6900元,欠宋兴租金7910元,合计金额为14810元,并于当天写下欠条一张,约定一个月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被告辩称:租机器是事实,欠钱也是事实,但因我上面的承包老板没有付钱给我,我现在也是没有办法,希望给予时间筹钱。
因案件事实清楚,只是针对付款时间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但最终经法院依法调解,被告还是当庭履行了应该给付的租赁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本案中的原被告若是能够相互体谅互相沟通也用不着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可以节约诉讼费、律师费,节省时间,和气才能生财!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