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又频行窃 关闭的刑门再开启

2015-09-25 15:50:39 84
被告人殷某因犯盗窃罪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殷某在本村帮村民甘某家干活,后见甘某出门后门未关好,见屋内无人心头又泛起了盗窃念头,凭着习性便趁机入内盗走甘某卧室床头柜下的现金320
  被告人殷某因犯盗窃罪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殷某在本村帮村民甘某家干活,后见甘某出门后门未关好,见屋内无人心头又泛起了盗窃念头,凭着习性便趁机入内盗走甘某卧室床头柜下的现金3200元。
  
  2012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殷某帮村民赵某抬电杆到赵某家,后被告人殷某趁赵某外出家中无人之时,心存侥幸再次进入赵某家在卧室枕头下找到了1100元现金盗走。
  
  2012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殷某在本县黑池社游玩,就在自己一直盯上眼的刁某出门之时,翻窗进入刁某家中,利用自己积攒的经验从卧室密码箱里盗走3700元现金,之后在厨房内盗走一台影碟机。经鉴定影碟机价值30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殷某因多次行窃最后被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共计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殷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再次犯案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归案审理时被告人殷某如实供述了本案未掌握的两次盗窃行为(赵某,刁某事件),属坦白。影碟机主动归还了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元。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