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起缘于一棵黄葛树。原告柯某诉称,2009年1月,被告赵某、凌某趁其家无人,将其家畜圈侧的一棵黄葛树砍了,这棵树有6人合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起缘于一棵黄葛树。原告柯某诉称,2009年1月,被告赵某、凌某趁其家无人,将其家畜圈侧的一棵黄葛树砍了,这棵树有6人合围大,价值50000元。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50000元。
被告赵某、凌某均辩称,原告纯属污告。在1972年,原告柯某家建房,便与被告赵某家互换畜圈。凌某、赵某、凌某某三家的畜圈旁生长有一棵黄葛树,1977年,因这棵黄葛树伸展在三户的畜圈上空,集体便分给凌某、赵某、凌某某三家的,并不是原告家的。且这棵黄葛树没有主树干,只有三根树枝,直径约30公分,早在2006年已枯死。同时,二被告针对案件争议,向法院提交了1977年任该社集体领导组成员、会计、妇女主任等四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二被告的客观真实。经质证,原告柯某认为所有的证人都是帮被告说话,偏向被告,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案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柯某的诉讼请求。
(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