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黄某向原告陆某购买玉米。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下原告玉米款共计人民币293633元,至2014年3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233633元,被告总以无钱偿还为借口分文未给,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立案后,被告
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黄某向原告陆某购买玉米。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下原告玉米款共计人民币293633元,至2014年3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233633元,被告总以无钱偿还为借口分文未给,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立案后,被告立字据写好偿还货款计划,每年偿还6-7万元,三年还清,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庭外和解之后五原告撤诉起诉,但是2014年被告分文未付,态度恶劣,逃避原告,长拖不还原告货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当事人需要再次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是庭外和解,他们签署的和解协议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只能再次起诉。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庭外和解没有什么其他的条件,关键是双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法案。
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法庭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庭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第二、参加的主体不同。法庭调解有法院何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外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因此在一般的诉讼中,尽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庭的调解书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实在无法到达法庭的,可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梁拔南 黎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