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四个强化”提升监狱检察实效

2015-10-16 15:13:11 163
年初以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检察院根据监狱检察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以四个强化为载体,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全面增强了监狱检察工作实效,多次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好评。 一、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全程同步监督,依法
  年初以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检察院根据监狱检察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以“四个强化”为载体,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全面增强了监狱检察工作实效,多次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好评。
  
  一、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全程同步监督,依法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刑罚变更执行是监狱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被判刑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突出强化对“两个基础依据”(计分考核:罪犯减刑、假释的基础依据;疾病鉴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基础依据)和呈报、提请、裁定(批准)等诸环节的全程同步监督,促使监狱、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年初至今,监督两个监狱累计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396人,监督法院开庭审理16次,其中依法建议缓报和不予提请15人,既防范了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又彰显了法律威严、提高了刑罚变更执行公信力,为犯群依法改造、认真遵守监规、主动悔罪自新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强化人权意识,依法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以《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为基本遵循,紧密结合罪犯法盲半法盲多、不会自我维权和少数狱警惯用过去的眼光、陈旧的观念看待、认识他们,自觉不自觉地把他们视为“另类”,致使罪犯有的合法权益受不到尊重、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一是强化教育引导。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对犯群进行经常性、适时性的维权教育,使他们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比较全面的认知和掌握,学会自我维权的路径和方法;另一方面,针对个别狱警鄙视罪犯,少数监区组织罪犯超时劳动等侵权现象,依法予以及时纠正的同时,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其规范、理性、文明执法,对侵犯罪犯合法权益尤其是打骂、体罚、虐待罪犯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二是强化维权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了刑罚执行监督公开、检察官信箱、权利告知卡、约见检察官、检察长接访日以及依法、规范、妥善办理罪犯诉求等多项制度,为罪犯行使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畅通渠道。截至目前,依法纠正羁押时间折抵刑期计算错误3起、法院认定累犯错误1起、超时劳动4起、妥善处理罪犯诉求31件,有力地维护了罪犯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监管活动监督,依法维护监管秩序
  
  在督促监狱严格落实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一是强化了对危顽罪犯管控情况监督。经常摸排危顽罪犯底数,全面研判其可能发生的不良情况,既协助监狱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又监督其规范落实管控措施,防止自残、自杀和脱逃事故发生。二是强化对罪犯违法和又犯罪活动打压。一方面,对恃强凌弱、打架互殴、严重扰乱教育改造秩序和有明显脱逃倾向的,督促监狱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或者其他罪的,侦监、公诉部门依法及时介入,且不在审查起诉环节贻误战机。仅上半年,就公诉罪犯又犯罪案件2人,建议监狱禁闭罪犯6人,不仅维护了监管秩序,而且警戒了其他罪犯。
  
  四、强化惩防一体化建设,依法预防和查处狱警职务犯罪
  
  始终对狱警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紧紧围绕日常检察监督工作,按照“贵在平时,重在经常,防患未然”的思路,全面强化惩防一体化建设。一是在预防教育上,把内容的思想性、原则性、知识性和时机的及时性、针对性、前瞻性有机结合;二是在科室职能发挥上,一改过去预防部门单打一的惯常做法,督导派驻监狱检察室和侦查、公诉等部门在预防狱警职务犯罪中的充分展现各自的优长,使惩防整体功能效益最大化。三是在惩处威慑上,力求惩一个防一片,倒逼狱警队伍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如此以来,今年头九个月,狱警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同比明显减少。
  
  (薛如怀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