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两个中年人带着一面锦旗径直走进法院的大厅,向值班的干警讯问行政审判庭的办公室,说要给行政审判庭送面锦旗,以表达对盐津法院和承办法官的衷心感谢。原来是来盐津县牛寨乡新华村张加华、张加连姐弟二人,一见到行政庭的主审法官和主管领导

10月19日上午,两个中年人带着一面锦旗径直走进法院的大厅,向值班的干警讯问行政审判庭的办公室,说要给行政审判庭送面锦旗,以表达对盐津法院和承办法官的衷心感谢。原来是来盐津县牛寨乡新华村张加华、张加连姐弟二人,一见到行政庭的主审法官和主管领导,张加连满怀感激地说道:“谢谢你们,谢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我的弟弟可能现在还躺在床上……”
事情要从头说起,2013年10月28日晚,张加华在家中扛木棒上二楼,因新建房屋未安装扶手、楼道灯光昏暗及自身高度近视,不慎踩空坠到一楼受伤,住院25天后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61807.19元。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合管办以张加华属“酗酒摔伤”为由,口头告知不予报销。张加华认为自己已参加新农合且未饮酒,其摔伤所导致的医疗费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给付职责,对其医疗费按规定比列予以报销。
根据调查、走访、开庭审理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盐津县合管办认定原告摔伤系酗酒所致,虽向本院提供了证人黄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声明,但不能证明原告属酗酒摔伤。因此,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报销医疗费的请求属被告法定职责范围,被告应当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规定履行给付原告医疗费的职责。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