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不是加班 混淆概念诉求被驳回

2015-10-27 16:12:58 170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陈兴(化名)的诉讼请求。 陈兴从2004年6月开始便为镇雄县第二小学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当时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24小时在岗。陈兴自担任门卫以来,严守合同义务和门卫制度,没有节假日和周末,以校为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陈兴(化名)的诉讼请求。
  
  陈兴从2004年6月开始便为镇雄县第二小学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当时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24小时在岗。陈兴自担任门卫以来,严守合同义务和门卫制度,没有节假日和周末,以校为家,每天24小时在岗。而第二小学十余年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支付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此陈兴便一纸诉状将第二小学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劳动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资报酬人民币576000元。
  
  法院认为,陈兴与二小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陈兴混淆了值班和加班的概念,二小已为陈兴提供了住宿和休息设施,其在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职务期间可以休息,因此其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故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