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无证驾驶摔伤 雇主过错要担责

2015-10-27 16:15:55 187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阿布都经人介绍给被告王俊管理棉田,因雇主提供的房屋电线被烧坏,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购买电线途中因突然头晕不能控制摩托车摔倒,造成右膝盖四处骨折,身体伤残等级为十级。阿布都将雇主王俊诉至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阿布都经人介绍给被告王俊管理棉田,因雇主提供的房屋电线被烧坏,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购买电线途中因突然头晕不能控制摩托车摔倒,造成右膝盖四处骨折,身体伤残等级为十级。阿布都将雇主王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79265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阿布都为被告王俊管理82亩耕地,同年5月7日,阿布都中午休息在使用烧水器烧水时电线被烧坏,其打电话向二老板梁国打电话告知,经其电话同意,便骑摩托车去买电线。途中阿布都突发头晕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住院,致十级伤残。另查明,阿布都系无证驾驶,且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系其本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摩托车驾驶证,是其驾驶摩托车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小工,其外出购买电线是受被告劳务具体负责人指派为维修雇主房屋线路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考虑,原告承担本起事故60%的责任,被告承担本起事故40%的责任较为合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实际合理损失为医疗费、输血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4667.69元,被告王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867.08元(54667.69×40%)。
  
  (张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