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首例保险追偿纠纷案,因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不符合法院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财险公司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胡彦良将其所有的新N29-81563奔野牌450型拖拉机停放在地头,拖拉机钥匙留在车上未取,被告阿不都克尤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首例保险追偿纠纷案,因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不符合法院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财险公司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胡彦良将其所有的新N29-81563奔野牌450型拖拉机停放在地头,拖拉机钥匙留在车上未取,被告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将车启动,将阿依木尼萨·阿布都克热木压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阿克苏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作出2012第04号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胡彦良承担同等责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现要求两被告赔偿我公司各项损失121243元。
被告胡彦良辩称,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进行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10000元,其只对这10000元的医疗费用有权进行追偿。被告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辩称,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已处理过该事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与证据相一致的当事人的陈述,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9月28日,被告胡彦良将其新N29-81563奔野牌450型拖拉机停放在地头,拖拉机钥匙留在车上,被告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将车启动,将阿依木尼萨·阿布都克热木压伤,致其死亡。阿克苏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作出2012第04号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胡彦良、被告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承担同等责任,阿依木尼萨·阿布都克热木无责任。2013年4月26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财险公司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3元,原告财险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采用的是基本保障模式,强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得扩大追偿权适用范围。本案中,被告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能力,也不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其亦不存在无证驾驶拖拉机的故意,此种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畴;被告胡彦良未拔钥匙的行为有过失但亦不属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畴。综上,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要求对被告胡彦良、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赔偿损失121243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要求被告胡彦良、阿不都克尤木·斯马义赔偿损失121243元的诉讼请求。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