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女毒贩出狱后再犯获刑

2015-10-28 15:55:32 104
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双脚不能行走的女子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情况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阮某以19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毒品0.2克,马某将毒品吸食部分后,又以250元
  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双脚不能行走的女子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情况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阮某以19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毒品0.2克,马某将毒品吸食部分后,又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了桂某,当天16时,马某与桂某正在文屏镇文化广场大电视背后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桂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重,该毒品可疑物零包净重0.2克,经鉴定,该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当日18时40分,被告人阮某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再次向马某贩卖毒品0.15克,马某在阮某家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明,被告人阮某于2006年8月18日被鲁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且经医院诊断,被告人阮某双下肢功能受伤,不能行走。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此罪,属于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不能行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以上徒刑。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