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答辩亦为有效答辩

2015-10-28 15:58:10 154
原告广西玉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方方木业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供需合同》,该合同约定:1、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原告供应环保脲醛树脂(314#胶)给被告,注明交货价格随行就市,以提货单签收价为准,数量、规格、
  原告广西玉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方方木业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供需合同》,该合同约定:1、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原告供应环保脲醛树脂(314#胶)给被告,注明交货价格随行就市,以提货单签收价为准,数量、规格、单价及金额按提货单的实际数量、金额结算。2、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即被告在每月15日前把上个月的货款结算并付清给原告,如逾期未付清货款,被告则按月所欠余款每日0.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有效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如无变更或终止合同继续有效。2015年5月12日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帐单》上签名及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截止2015年4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6623.75元。被告书面答辩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过高,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计算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116623.75元,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被告盖章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16623.75元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另外,按合同约定,被告在每月15日前把上个月的货款结算并付清给原告,如逾期未付清货款,则构成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计算问题,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应按月所欠余款每日0.5%支付违约金,被告书面答辩认为此约定方式过高,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计算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院依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酌情确定以所欠余款为基数,按月2%支付违约金。因此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归还原告货款116623.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1662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2%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当中的被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庭审,其使用了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该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其主张应当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要求得到了支持。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被告都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法参加庭审,在此时他们就可以通过书面答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梁拔南 黎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