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兴业县人民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震慑被执行人,促使执行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在兴业县石南镇开办柏松饲料店经营饲料销售。陈某于2011年起多次在李某处购买饲料,2013年9月10日经双方核算,陈某共欠原告饲料款
10月27日,兴业县人民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震慑被执行人,促使执行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在兴业县石南镇开办柏松饲料店经营饲料销售。陈某于2011年起多次在李某处购买饲料,2013年9月10日经双方核算,陈某共欠原告饲料款为7994元,陈某在账本上签名确认。经多次催收无果。李某逐向兴业县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应支付饲料款7994元及利息给李某。
因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7994元买卖合同纠纷款的义务。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对陈某进行析法说理,劝说其履行生效判决,但陈某就是不言语、不表态,最后执行法官告知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失信者,将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出入境审批、工商登记、行政审批、融资信贷、乘坐高铁和飞机等方面处处受限。被执行人陈某当即表示要积极履行:先给5000元,剩余部分将在10月28日前支付完毕;同时要求法院先不要把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出去。李某表示愿意接受该方案。
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已经偿还了所有的饲料款并申请撤销案件执行。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陆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