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已处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驳回

2015-10-30 14:43:44 114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我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我院审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王广在申请人处借款9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申请人对王广发放了该笔借款。同时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至今借款人王广仅归还部分本息。故申请人要求实现抵押担保物权,即要求被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变卖偿还申请人90万元借款。
  
  该案经承办法官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实已在(2015)瓦民初字第801号案件中提出,本院在该案判决中已经处理,故不应在重复起诉。驳回申请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张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