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某地民政所为吴某琴与杨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经查明,2004年6月1日,大关县某镇村民吴某春(生于1986年8月2日,此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姐吴某琴(生于1982年11月3日)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杨某某到某县某镇
2015年11月2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某地民政所为吴某琴与杨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经查明,2004年6月1日,大关县某镇村民吴某春(生于1986年8月2日,此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姐吴某琴(生于1982年11月3日)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杨某某到某县某镇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该民政所当场为其二人颁发了男女属名分别为杨某某、吴某琴的结婚证,结婚证使用的照片为吴某春与杨某某的合影照片。2015年8月19日,吴某琴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民政所办理的吴某琴与杨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春隐瞒真实身份,冒用其姐吴某琴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杨某某到某县某镇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导致该民政所错误颁发了结婚证,并由此造成行政登记行为人、证不符和结果错误,其主要责任在于吴某春与杨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民政所办理的吴某琴与杨某某的婚姻登记。
(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