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非法运营砸坏他人车辆被判刑

2015-11-03 16:39:34 175
被告人李某向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承包了车牌为云C24429的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大关到昆明的运营权,被害人陈静在未取得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一直从大关到昆明非法运营私家车,导致被告人的客车经常没有客人乘坐,生意很是萧条,连连亏本,严重影响了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向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承包了车牌为云C24429的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大关到昆明的运营权,被害人陈静在未取得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一直从大关到昆明非法运营私家车,导致被告人的客车经常没有客人乘坐,生意很是萧条,连连亏本,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经营权。
  
  2012年12月24日,陈静又驾驶一辆号牌为云AA687S的黑色商务车搭载7名乘客从大关到昆明方向行驶,驶至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昭待高速公路上时,被告人李某变带数人手持钢管、长刀、铁锤等将陈静驾驶的商务车砸坏,经司法鉴定,车辆被损毁的价值为4199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带领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陈静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30000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系坦白,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原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