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常往来、有事多照应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就有这么一对邻居却因为义务帮工受伤而闹上了法庭。 2015年4月17日,被告肖某叫原告赵某帮忙拖车,因为肖某亲戚罗某的车被陷在鱼塘。赵某便安排工人马某开拖拉机去拖车。在去拖车的过程中,因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常往来、有事多照应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就有这么一对邻居却因为义务帮工受伤而闹上了法庭。
2015年4月17日,被告肖某叫原告赵某帮忙拖车,因为肖某亲戚罗某的车被陷在鱼塘。赵某便安排工人马某开拖拉机去拖车。在去拖车的过程中,因路况不好,拖拉机翻车导致马某压伤,后被诊断为:右腿骨折等共花去医药费等费用2万多元,该费用均由原告赵某垫付。马某出院后,赵某遂将肖某及罗某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好心去帮忙,确导致自己工人受伤,肖某及罗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来看,伤者马某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无照驾驶拖拉机,其本人对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赵某作为雇主明知马某无照驾驶,仍让安排其去拖车,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义务帮忙受伤,肖某、罗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该案件涉及邻里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不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缓和,更会使村民对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做法有错误的认识,甚至会影响村民之间和谐相处,最好能够“软处理”。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从法律关系、风俗民情、邻里关系等多方面、多角度出发,给当事人讲道理、摆事实,不断做着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三人握手言和并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赵某、被告肖某、罗某共同赔偿马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基于道义、情感等因素的考虑,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