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避执行 法网难逃终现形

2015-11-05 14:40:08 133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对洪某诉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郑某内赔偿洪某各项费用合计11.12万元。但判决生效后郑某没有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洪某向巧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郑某发出执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对洪某诉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郑某内赔偿洪某各项费用合计11.12万元。但判决生效后郑某没有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洪某向巧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郑某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人洪某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发现,这和以往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一样,遂向法院领导汇报了相关案情,院党组高度重视,由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队展开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查明了如下事实:判决生效后,郑某于2015年6月5日在某机动车商贸城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7万余元的白色小轿车,并为了达到其隐匿财产的目的,于同年6月9日将该车落户在其舅哥陈某的名下,实际上此车一直是郑某本人在使用。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个月,被执行人郑某将其经营的“摩配大全修理店”(从事摩托车销售、维修等)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将该店其中一部分以1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舅哥,于转让当日以其舅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而该店另一部分,被执行人郑某与其姐夫李某串通,于2015年6月到工商部门以“某某摩托车行”的名称注册转移到其姐夫李某名下。
  
  在证据面前,被执行人郑某沉默了,但依旧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未果后,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却拒不执行,并且为了逃避执行,与其亲友恶意串通,将财产转移、隐藏到其亲友名下,至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情节严重,遂决定对郑某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在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诫及相关法律后果的威慑下,郑某认识到了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即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及时悔悟,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为逃避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想方设法对抗执行。殊不知,法网恢恢,“老赖”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武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