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物流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巴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渝中支公司)、刘某某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物流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巴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渝中支公司”)、刘某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由被告重庆万强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唐某连带赔偿原告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1192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庭审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刘某某驾驶渝CK1178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昆明前往重庆。上午10时20分,当行至G85渝昆高速K449+0M处(大关县境内金坪隧道往麻柳湾方向2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川QJ7589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川QJ758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晋加强、车发全当场死亡,周礼刚及原告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受雇于渝CK1178号车所有人唐某,该车辆挂靠万强物流公司,并向太平洋产险渝中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向财保巴南支公司投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发后,太平洋产险渝中支公司已支付晋加强、车发全、周礼刚12万元交强险赔偿金,未支付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财保巴南支公司赔偿晋加强、车发全、周礼刚保险费85万元。
同时查明,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大关县人民医院、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疗费7019.94元,诊断为头部、右腕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车辆损失71200(72900-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元(结合本案实情,酌情支持),护理费1500元,鉴定费7400元,交通费600元(结合本案实情,酌情支持),共计97519.94元。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各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胡某某经济损失97519.94元,应先由太平洋财险渝中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责任和本院(2014)大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比例,对原告胡某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万强物流公司、刘某某、唐某连带赔偿85%,即81192元。财保巴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已全额赔偿85万元,对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原、被告表示服判。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