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先古力于2009年5月份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聘用,2009年5月至2012年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开始与茹先古力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又未与茹先古力签订劳动合同。茹先古力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期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
茹先古力于2009年5月份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聘用,2009年5月至2012年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开始与茹先古力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又未与茹先古力签订劳动合同。茹先古力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期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茹先古力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止发放茹先古力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茹先古力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期间2013年每月工资1100元,2014年1月份工资1300元,2014年2月份以后每月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从2014年2月起至2014年6月共计五个月,支付茹先古力二倍工资7500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行与茹先古力解除劳动关系,且在茹先古力工作期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故用工单位应支付5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83元(2013年1100元、2014年1月1300元、2014年2月以后1500元,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056.5元。茹先古力在工作期间,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依法补交被告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原告未依法缴纳,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付茹先古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7500元、给付经济补偿金7700.4元、补缴茹先古力·沙吾提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工作期间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张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