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多元的实际,哈密市法院坚持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采取多元化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逐步构建形成法院主导、社会团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多元的实际,哈密市法院坚持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采取多元化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逐步构建形成“法院主导、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011年10月,哈密市法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哈密地区区域法院率先设立了诉前调解室,将所有诉讼案件在立案前进行调解,采取即时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捷的调解方式,把纠纷化解在诉前。任何民商事案件、行政类案件、除公诉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等,只要是能够通过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均可以在诉前调解室免费调解结案。
诉前调解不受15天答辩期和30天举证期的限制,只要当事人到法院来,调解室就使用简便的传唤方式,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当庭立案、当庭调解,当庭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庭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不受普通诉讼程序的限制。便捷化的诉讼程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开庭前,缩短了办案时间的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审判庭室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提高了法院的公正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
2015年3月,哈密市西河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哈密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正式成立。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人民调解室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各类纠纷。
经人民调解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哈密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哈密市法院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哈密市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哈密市法院将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不仅克服了原先诉讼程序手段单一、法院力量相对薄弱的局面,而且促进了法官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的积极转变,让法官树立起从法律、道德等多个层面多管齐下的理念,努力全方位的化解矛盾纠纷。
(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