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玩“金蝉脱壳” 法院秉公强判付款

2015-11-16 17:07:44 80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部分劳务外包给原告闫政荣不付劳务费、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其给付原告闫政荣劳务费66516元。 原告闫政荣诉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部分劳务外包给原告闫政荣不付劳务费、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其给付原告闫政荣劳务费66516元。
  
  原告闫政荣诉称,2013年5月,我与被告克州建筑公司签订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涂料施工合同书,在被告承建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工程干活,主要负责外墙乳胶漆粉刷,外墙乳胶漆总面积约为8000平方米、内墙约12000平方米。合同约定外墙每平方米11元,内墙每平方米7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前期垫付半个月生活费,后期按工程量支付50%,工程完工后支付70%,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工程施工50天后,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无奈只好停工。我的工程款一共为176516元,被告已付11万元,余款66516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克州建筑公司给付劳务费66516元。
  
  被告克州建筑公司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庭审确认的证据和与证据相一致的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被告承建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工程,同年5月13日,蒋永国代表被告克州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涂料施工合同书,该份合同书上盖有被告克州建筑公司阿瓦提项目部的印章。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该工程为被告提供劳务,主要负责乳胶漆粉刷工作,外墙按照每平方米11元;内墙按每平方米7元,以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原告前期自垫半个月生活费,后期每月按工程量支付50%工程款,工程完工经被告、监理等单位检查合格后支付到70%,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完毕。因被告克州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给付劳务费,原告未完成全部的工作量。经结算,总劳务费为176516元,被告克州建筑公司已付110000元,余款66516元至今未付。
  
  本院审理的(2015)瓦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董礼强诉被告克州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蒋永国以被告克州建筑公司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劳务费6651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闫政荣劳务费6651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