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事实提诉讼 查明案情被撤回

2015-11-17 15:23:01 111
法律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法院不是当事人攫取非法利益的场所,诉讼不是达到个人目的手段,法官不是图谋利用的工具。法官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当事人以歪曲事实为前提的诉讼,都终将会自食其果。 近日,鲁甸县法
  法律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法院不是当事人攫取非法利益的场所,诉讼不是达到个人目的手段,法官不是图谋利用的工具。法官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当事人以歪曲事实为前提的诉讼,都终将会自食其果。
  
  近日,鲁甸县法院办理的杨康诉鲁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因儿女的婚配问题产生纠纷后,在一次偶遇过程中因一语不和发生抓扯,抓扯后原告遂以自身被打伤为由前往鲁甸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侧3、4、5前肋、左侧第2前肋骨折,其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原告杨康遂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鲁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977元。被告鲁斌应诉后,以原告之伤不是其打伤为由拒绝赔偿,并主张原告之伤系原告修建房屋时自己不小心从房上摔下所致。但原告坚持其伤系被告殴打所致,又因被告认可双方有过身体接触,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原告不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虽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意见差距较大,法官亦不能凭借自身知识结构判定原告之伤是否系被告殴打所致,在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答辩主张的情形之下,被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告之伤是否系陈旧性伤进行重新鉴定,且经双方达成约定,若原告之伤经重新鉴定为陈旧性伤,原告便放弃起诉,并且支付被告垫付的鉴定费用。最终,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之伤确为陈旧性伤,与双方抓扯并无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鉴定书面前原告最终只能按约定支付被告垫付的1500元鉴定费,并且撤诉后按诉讼标的承担了200元诉讼费用。
  
  案件平息后原告吐露,因与被告家结亲不成,心中赌气,产生恨意后想以此骗取被告,让被告遭受损失,一吐心中不快。原以为在自己精心准备的证据面前,法官对其主张定会予以认可,但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没骗到被告,反而自己搭进去了1700元“冤枉钱”。(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