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宿怨十二载 法官调解释前嫌

2015-11-17 15:41:15 99
原告蔡某与被告徐某系邻居,原、被告的房屋中间相隔一条公路,原告的房屋位于公路的下方,被告的房屋位于公路的上方,原告的房屋先于被告的房屋修建。被告的房屋修建于2003年,被告建好房屋后,在房屋及院坝的外边未修建排水沟妥善处理排水,导致其房屋的屋
  原告蔡某与被告徐某系邻居,原、被告的房屋中间相隔一条公路,原告的房屋位于公路的下方,被告的房屋位于公路的上方,原告的房屋先于被告的房屋修建。被告的房屋修建于2003年,被告建好房屋后,在房屋及院坝的外边未修建排水沟妥善处理排水,导致其房屋的屋檐水、院坝内的生活污水、畜圈内的粪水流到其房屋下方的公路上积成水塘,影响了原、被告双方及他人的正常通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挖沟妥善处理排水未果后,亲自在公路上挖沟排水,却被被告填堵。原告多次请村、社干部调解无果后,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伤害,及时修建排水沟排水,赔偿原告因土地12年无收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且心生积怨已久,遂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向双方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承办法官将双方分开做思想工作,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告知他这样做是违法的。同时,又将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谈心化解积怨。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承认了自己在建好房屋后在使用过程中未妥善排污的事实,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同意与原告协商排污事宜。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徐某把其房屋下边公路上的两条排水沟采用水泥砂浆浇灌硬化的方式修建好,今后长期保持排水沟畅通。
  
  (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