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合法了 强行取物系违法

2015-11-19 16:49:55 208
2009年,原告蔡明和与被告马金合资购置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于同年11月,经双方协商约定,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自主管理经营,原告支付被告转让款8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被告以原告尚欠其转让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款7000元为由(未向法庭提供
  2009年,原告蔡明和与被告马金合资购置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于同年11月,经双方协商约定,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自主管理经营,原告支付被告转让款8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被告以原告尚欠其转让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款7000元为由(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两头牛拉走并出售,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0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认为原告欠有其转让变压器等设备款,本应提供相关证据寻求有关部门解决。但被告不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而以此为由,擅自牵走原告的两头牛,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返还原告的两头牛。鉴于原告的两头牛被被告出售,现已无法追回,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两头牛的折价款8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两头牛的折价款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