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王成与林梅已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王成陈述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位于阿瓦提县步行街的一间门面房归原告王成所有,门面房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由王成收取。2014年12月,林梅在未经过王成的同意下,擅自将2014年的房租40000元,2015年的房租50000元收取,构成不当得利。
在庭审中,被告林梅认为收取2014年的房租是2013年12月,当时双方未离婚,其有权收取,2015年的房租也已给原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林梅就其辩称的事实未向我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出示了承租人出具的收条。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在法庭中争锋相对不肯让步,我院认为无法调解,于2015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收取原告的房屋租金,被告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但收取2014年房租时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的房租4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租费50000元。该案判决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刘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