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回公道到法院起诉,却因粗心大意忘记开庭时间。近日,福海县法院审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签
为讨回公道到法院起诉,却因粗心大意忘记开庭时间。近日,福海县法院审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交付置换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法院受理后依法给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
到了开庭当天,原告张某却还迟迟未到法庭,法官只好耐心等待,待半个多小时后,法官致电原告张某,张某则向法官表示其忘记开庭时间,人不在福海县。法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释法:民事传票是法院向民事案件当事人发出、经当事人签收的载明被传唤当事人姓名、传唤事由、应到时间及处所等内容的通知,被传唤当事人应当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如不能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应提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和申请延期,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如果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而按撤诉处理。
(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