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四川省凉山州的四名年轻女子,伙同流窜于云南、四川两省,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偷取他人店铺内物品,短短一月作案十二起,盗取物品价值7832元。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阿某伙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
家住四川省凉山州的四名年轻女子,伙同流窜于云南、四川两省,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偷取他人店铺内物品,短短一月作案十二起,盗取物品价值7832元。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阿某伙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振兴大街一男装店,将该店的2件衣服盗走,经价格鉴定为839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阿某、张某、木某窜至四川省雷波县城,通过张某与店员讲话吸引注意,马某和阿某盗窃财物后交给店外接应的木某的方式,接连进入八间店铺盗窃裤子、羽绒服、奶粉等物品。当日,四名被告人又窜至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振兴大街,以相同方式盗窃3家店铺内的毛衣、外衣、副食等物品,以上物品经价格鉴定为6993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阿某、张某、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阿某参与盗窃12起价格鉴定7832元。被告人张某、木某参与盗窃11起价格鉴定6993元。庭审中,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