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炸伤他人 法院判赔12.5万元

2015-11-24 14:32:32 126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燃放鞭炮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在无法确认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审判决被告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毕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龚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5148.36元。 2014年2月3日下午6时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燃放鞭炮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在无法确认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审判决被告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毕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龚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5148.36元。
  
  2014年2月3日下午6时30分许,原告龚某在回家途经宣威市振兴街某路段时,被告毕某甲、毕某乙(二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燃放鞭炮炸伤其左眼。龚某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晶体半脱位等,经鉴定其伤情达九级伤残。因多次索赔无果,无奈之下,龚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毕某甲、毕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5万余元。
  
  法庭上,毕某乙表示其和毕某甲确实在街上燃放鞭炮,但龚某的伤系毕某甲燃放鞭炮所致,与自己无关,应由毕某甲承担责任。毕某甲及法定代理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燃放鞭炮的危险行为过程中,致受害人眼睛受伤,因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二人应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毕某乙及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经过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此案审理,承办法官想提示大家,燃放鞭炮虽有助于增加节日气氛,但应当在安全之处燃放,避免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失,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燃放鞭炮时必须由成年人陪同,时刻做好安全提示及防范工作。
  
  (胡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