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系X镇中学学生,2015年3月9日下午放学后,郭某在自家顶楼被被告巧家供电有限公司的高压输电线电击致死,又因X镇中学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现要求被告供电公司及X镇中学共同赔偿原告即郭某父母各项损失合计568164元。 办案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组织人员
郭某系X镇中学学生,2015年3月9日下午放学后,郭某在自家顶楼被被告巧家供电有限公司的高压输电线电击致死,又因X镇中学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现要求被告供电公司及X镇中学共同赔偿原告即郭某父母各项损失合计568164元。
办案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组织人员到X镇中学进行实地勘察,查明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距离高压线路的距离不足,死者郭某系住校生。本案中,原告居住房屋与高压线之间未预留安全距离,郭某父母对其也未尽到合理安全监管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实行的是封闭式教学管理,事故发生日为周一,按学校管理规定如若外出需向学校请假,但当天郭某并未请假,学校对此情况也未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一个年幼生命的逝去,带给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本案如采取判决的方式结案,将给三方当事人带来诸多诉累之外,也必定不能化解当事人心结,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据此,办案法官耐心的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不厌其烦的阐明法理,解析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从对方角度出发,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巧家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000元;由被告X镇中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
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范围有限,对此家长及负有监管义务的监管人应引起高度注意,不要等到损害后果出现了才追究过错方,而应从根源上避免出现难以挽回的后果。
(商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