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此条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残疾赔偿金最为完备与直接的规定,但也能看出,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二元化结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俗称“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是很大的。例如受害人伤残等级为十级,按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可计算残疾赔偿金48732元,若按2014年陕西省农民居民人均纯入收7932元可计算为15864元,两者相差达32868元。且不说这种人为划分的制度直接导致了同命不同价,即使对于那些常年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口居民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年4月3日下发《[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农业户口居民若要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需满足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但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特殊的群体。
一、在城镇生活、学习的农业户口无劳动能力人。这类群体虽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但因没有独立的工作收入,许多赔偿义务人认为应按农业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未成年尚不具劳动能力,不能以成年人的标准要求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虽没有工作,但学习、居住地在城镇,生活消费地也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理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二、成年学生在城镇学习的,这以大学生最为普遍。赔偿义务人认为,大学生虽在城镇学习,但寒暑假许多人不在学校居住,且没有收入来源,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笔者认为,学生最主要的职责是学生,工作是其步入社会才需要做的事。对于经常居住地要做变通的理解,不能因寒暑假不在学校,就否认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大学生的生活消费地在城镇,与城镇户口居民生活的社会基础是相同的,因此,对于此类人的残疾赔偿金也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三、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城镇居住的农业户口城年人。赔偿义务人认为,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工作,其经常居住地虽在城镇,但因没有工作,残疾赔偿金应按其农业户口的标准计算。现实中,有许多妇女为照顾孩子放弃了工作,这类人虽没有工作,但其生活来源较为固定,主要生活消费地亦在城镇,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同伤不同价,因人为的户籍二元制的政策,导致在赔偿问题出现了巨大的程序,是违反基本人权的。近年来,我国正逐步打破户籍二元制的结构,不省地区实行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在划分户口的性质,对于此类人群按什么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没有规定,但从法治发展的趋势来看,对人权的保障也会越来越加强,应当统一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当然法律还需要做出相应的更改。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