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受刑事追究

2015-11-26 15:03:33 83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亚军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为运输木材,需穿越大关县天星镇毛坝村新街与和平村民小组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亚军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为运输木材,需穿越大关县天星镇毛坝村新街与和平村民小组村民的山林,其通过周某某联系两社村民商议伐木修路。之后经23户村民或林木代管人同意,被告人唐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以每方40元工价雇请工人进行砍伐,经鉴定,其滥发15家农户林木立木材积(蓄积)为71.1266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林木砍伐主体系农户,且现场勘验及林木检尺不符合规定,因此,被告人唐某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争取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