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意在邻里间就应互帮互助,生活方能更美好。可现实生活中,邻里间往往就避免不了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产生争执,如果不懂相互体谅,其结果总是会得不偿失。 2015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其家中院坝内,因邻里琐事与毛某发生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意在邻里间就应互帮互助,生活方能更美好。可现实生活中,邻里间往往就避免不了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产生争执,如果不懂相互体谅,其结果总是会得不偿失。
2015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其家中院坝内,因邻里琐事与毛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抓打过程中,宋某用一竹扁担将毛某左手打伤。经永善县人民医院诊断,毛某左尽桡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经鉴定,毛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毛某于2015年1月1日至22日到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7253.6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起诉要求被告人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65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纠纷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责任,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起诉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属直接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2840元人民币。
(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