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男子“以贩养吸”被判刑

2015-11-26 16:21:29 120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3月份从昭通市戒毒所回到大关县上高桥乡的家中后,不务正业,多次以零包方式在大关县上高桥的家中向他人贩卖毒品非法牟利,以此来维持自己吸毒所需的巨大开支。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12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以250元、280元、300元不等的价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3月份从昭通市戒毒所回到大关县上高桥乡的家中后,不务正业,多次以零包方式在大关县上高桥的家中向他人贩卖毒品非法牟利,以此来维持自己吸毒所需的巨大开支。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12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以250元、28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分批次从昭通购买毒品回到大关县上高桥的家中,除自己吸食外,分装为“小袋”多次向多名向吸毒人员零星贩卖。2015年1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高桥乡团结村民委员会桃园村民小组路边查获吸毒人员马某甲,并从吸毒人员马某甲身上查获在被告人马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0.3克。后公安民警在大关县上高桥乡被告人马某某的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3.2克。另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在检察机关出示的“铁证”面前,马某某对其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马某某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零星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