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纠纷的数量亦日益增加,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诉权的保护亦日益加强,给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一、当事人诉权意识的高涨与案件难度增大 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普法进程的深入推
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纠纷的数量亦日益增加,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们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诉权的保护亦日益加强,给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一、当事人诉权意识的高涨与案件难度增大
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普法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教育水平的显著提升,当事人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当事人没有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的进行维权。案件的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越来越难做,案件调撤率呈下降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移植西方一套理论体系。在很多国人的心中都有秋菊式的权利诉求,但这种权利并不能受到现行普世权利的救济。现行普世权利指的是安全、自由和财产,除此之外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种诉权多元化与救济不足的矛盾在如今的审判工作中数量逐渐增多,难度亦日益增大。面对这种讨要“说法”的权利诉讼,法院现在是很无耐也很无力。
二、立案登记制与有限司法资源的结构矛盾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不再进行证据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条件一律予以立案,立案登记制确实解决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也是一个创举。一切纠纷通过法院来解决是理想的法治追求,但不符合实然的法治建设要求。法院的终极救济虽然能解决实际问题,但在许多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十分理想。从目前各地统计的数据来看,法院的民事立案数量增速加快,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而在实施立案登记制时,并没有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而事无巨细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被占用,不能使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刀刃上。
三、民事送达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送达困难导致民事审判工作效率无法提高。随着国务院出台的暂住证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外出务工人员不断上升,人员的流动性会进一步增强。涉案当事人经常居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的例子枚不胜举,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时无法通知到庭应诉;一些当事人法律素质偏低,有意躲避,故意不到庭应诉,使诉讼文书等难以送达,送达周期长,耗费时间多。
一旦当事人立案后,民事送达仅仅视为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在送达上不存在任何风险,因为现行法律的制度,只要立上案,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唯一的,法院的最后送达手段是公告送达,无论被告是否看到公告的内容均在所不问,法院均可以缺度判决。
四、民事审判工作受到媒体的影响,公正司法受到挑战
新媒体的发展,方便当事人将案件信息上升到网络,可以说是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力度。但应当指出,一些敏感性案件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开来,部分不法分子歪曲引指民意,给办案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造成案件的公正审理受到严重的干扰,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挑战。
解决好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保证人民群众诉权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对当事人诉松的保护力度。这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丰富人民群众诉权的内容。法律的移植必须构建在本国历史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不加修改的移植他国法律都会水土不服。我们引进西方的普世权,在如今看来许多方面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突破局限于安全、自由及财产的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说法”的诉权。另一方面是丰富人民群众的诉讼实现的手段。法院只能是解决纠纷的终极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手段亦丰富,但其他保护方法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功能,劳动监察的职能作用还是有进一步发挥的余地。
二、要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总的原则是难案复杂审,易案简单审。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一些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要简化审理的程序及裁判文书的简化。这一工作目前在部分法院也正在推行,确实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大大减少了审理的流程,提升了审判效率。但一定要注意两点问题:简化审理程序并不代表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民商事审判的程序主要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它们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依据,一定不能违反相关的规定。简化裁判文书并不代表不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说理仍然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对于一些关键事实及证据的认定,说理一定不可少。
三、加大对法官队伍的建设及审判力量的培养。现行法官法对法官来源规定的较为单一,也不能吸引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到法院来工作。未来要构建阶梯式的法官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法官的待遇。正在大力推行的法官员额制,会对现在的法官队伍重新洗牌,使法律功底扎实、法律经验的丰富的法官挑起审判的大梁,提升待遇保障。但是员额制不能简单的论资排辈,也不能一刀切。
四、完善电子送达的规定。电子送达的前景还是比较好的,这一新送达方式会适用越来越多。但目方的电子送达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如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送达被接收,法院不能缺席判决,致使电子送达方便而法院却不敢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扩大电子送达的程序。许多法院正在推行网络信息化建设,未来可以考虑电子送达与网络信息化建设对接。如可以利用诉讼服务热线12368向当事人进行短信送达。
五、合理引导新媒体舆论。面对新媒体的攻势,不能沉默是金,只要在不违反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可以适时对外公布案件的进展及裁判的思路。只有正确的公布案情才能制止流言蜚语。对于部分不法子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同时及时关注舆论的动态,适时合理的引导民意往积极健康的方式发展。
(曹伟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