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请求不当应驳回

2015-12-02 16:35:24 55
2015年10月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朱子能要求撤销永善县务基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务政不决字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查明,2007年溪洛渡水电站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时,永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务基镇淹没区被征土
2015年10月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朱子能要求撤销永善县务基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务政不决字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查明,2007年溪洛渡水电站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时,永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务基镇淹没区被征土地权属作出专项确认,并进行了三榜公示。2011年原告朱子能以属于他的花椒园错误登记在他人户头,三榜公示时他又不在家,请求物权保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登记错误的花椒园补偿款归朱子能所有。永善县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朱子能的要求系永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工作组的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朱子能的起诉。朱子能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告务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永善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善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判决务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务基镇政府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务政不决字第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院认,原告朱子能与他人之间发生的土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解决,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朱子能向人民政府申请对土地确权,务基镇政府调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