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015-12-04 15:19:30 84
一、简要案情 原告张四与被告张三系同胞兄弟,其父张甲,1980年前,张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边分得一块自留地。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政府部门对自留地未作再分配确权。张甲2000年病故后,当时因张四未成年,该块土地一直由张三耕种管理。2004年张三和张
  一、简要案情
  
  原告张四与被告张三系同胞兄弟,其父张甲,1980年前,张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边分得一块自留地。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政府部门对自留地未作再分配确权。张甲2000年病故后,当时因张四未成年,该块土地一直由张三耕种管理。2004年张三和张四分家各立门户,当时已未对该块土地协商处理。2014年政府部门因公路建设,征用了该块土地,张三获得征地补偿款8万元。因张四与张三协商分配该笔土地补偿款未果,原告张四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三支付其所享有的土地补偿款4万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一种意见认为,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未对该块土地进行划分,亦政府部门也未对该块土地确权,但张甲2000年病故后,张三耕种该块土地时至今日已15年,在此期间,双方对该块土地虽未发生争议,但居于历史原因,从公平原则出发,该笔土地补偿款应由张三和张四共同享有。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块土地未进行划分,政府部门未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法律也没有受权人民法院可以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所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张四要求分配该笔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张四的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三、法理分析
  
  本案从形式上看,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其实质,是土地确权纠纷。公民对土地应享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才能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该案的原被告对该块土地均未取得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此纠纷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处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