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高低和计算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近日,纳雍法院乐治人民法庭在审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时,就遇到将利息计作本金的情况,判决时依法对本金重新确认,并纠正违法计息的标准。 据原告郑某诉称,被告刘某于2009年5月26日向其借款11.5万元,约定
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高低和计算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近日,纳雍法院乐治人民法庭在审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时,就遇到将利息计作本金的情况,判决时依法对本金重新确认,并纠正违法计息的标准。
据原告郑某诉称,被告刘某于2009年5月26日向其借款1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6个月,承诺到期不偿还借款,以刘某位于纳雍县老凹坝乡街上的房屋抵账。
法院经庭审查明,被告刘某向原告郑某出具《借款单》载明的借款本金实际是10万元,郑某所诉11.5万元借款中有1.5万元是六个月借款利息。庭审中,被告刘某还辩称第三人杨某已代其偿还所欠郑某借款,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归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关于“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已由杨某代为偿还”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0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何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