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子女要么选择随父亲生活,要么选择随母亲生活,女孩子一般愿意随母亲生活,男孩子一般愿意随父亲生活。但最近纳雍法院乐治人民法庭在审理一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时,就遇到三个未成年
在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子女要么选择随父亲生活,要么选择随母亲生活,女孩子一般愿意随母亲生活,男孩子一般愿意随父亲生活。但最近纳雍法院乐治人民法庭在审理一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时,就遇到三个未成年子女均不愿随父母生活的情况。为确保三个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避免成为没人照顾的留守儿童,纳雍法院结合案件当事人抚养能力情况,从有利孩子的角度出发对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作出了判决。
据悉,原告翟某与被告卢某于1998年7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生育长女卢甲(16岁)、长子卢乙(12岁),次子卢丙(11岁)。双方共有财产为长安悦翔牌二手轿车一辆和面积152平方米住房一套,以及8万元共同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本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关于双方所生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原、被告对三个子女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因原、被告都想自己单独抚养三个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法院征求了卢甲、卢乙、卢丙的意见,但三人表示都不愿意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到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能力维持生活的情况,法院结合翟某和卢某抚养能力情况,依法判决卢甲由翟某抚养,卢乙、卢丙由卢某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何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