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目前该项权力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规范,有的事先无议案或对提交的议案不调查、不审查,在常委会前临时动议或以人大主任会代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目前该项权力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规范,有的事先无议案或对提交的议案不调查、不审查,在常委会前临时动议或以人大主任会代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有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倾听民意、不履行议决程序,不采纳大家意见,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一府两院”和同级党委的期盼要求为主,盲出作出决议、决定,使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和水平不高,直接影响着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应有严格的运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备条件和重要环节。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般应经过五个程序:
第一,议案的提出。法定的议案主体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议案,它包括:(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3)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15日提出。
第二,议案的审查。在此之前,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先要从所提议案的主体、事项的重要性初步判断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范围,如果属于的话,应采取何种方式,是听取报告,提出建议、意见,还是作出决议、决定等,然后再提请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调查论证。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好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议案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法定的议案主体(有关方面主要负责人或联名提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的内容及其有关说明,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作起草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常委会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委员们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根据委员们的正确意见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更加切实可行;对于特别重大的决议、决定,要经过多次审议,待大家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进行表决。表决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决议、决定的公布。决议、决定通过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新闻体上予以播出和刊登。
(张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