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预售千万房屋,起诉交付被判驳回

2015-12-08 15:24:02 73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和对外委托笔迹鉴定等诉讼过程后,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确认合同有效、交付房屋以及承担逾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查明,原告唐某于2010年1月与被告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和对外委托笔迹鉴定等诉讼过程后,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确认合同有效、交付房屋以及承担逾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查明,原告唐某于2010年1月与被告纳雍某房开公司签订预定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的某楼盘建筑面积约306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时原告首期支付购房款426万元,余款在同年6月一次性付清,被告同年7月30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426万元购房款。此后,因双方合同所涉商品房项目经常停工,原告出于交易安全考虑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购房余款。项目开发转恢复正常后,原告提出支付购房余款和交付房屋时被被告拒绝。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原告遂诉来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及时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注明该合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但合同签订时被告未经县房产事业局核发合同所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且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本案所涉商品房仍未完全具备交付条件。此外,本案所涉房屋楼盘已经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原告对此提出的查封异议申请也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起诉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等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注明了预售许可证号,但被告对是否已经取得许可证这一关键事实表述不明确,也不能提供正式许可证文本原件;原告虽然主张被告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和抵消本院向房产部门调取的公文书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出卖人与买受人不能以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进行规避。所以,应当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到本案起诉前仍然没有取得。因此,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都是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和基础。合同无效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丧失了赖以支持的法律依据。另外,本案所涉楼盘目前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且该房产已经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原告提出的案外人查封异议申请也被法院依法驳回。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所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