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小河法庭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原告的损伤综合评定为捌级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重新鉴定。原告则认为其鉴定合理合法,
近日,巧家法院小河法庭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原告的损伤综合评定为捌级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重新鉴定。原告则认为其鉴定合理合法,不同意重新鉴定。
承办人经过审查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后认为,该鉴定意见中所选用的评残标准混乱,缺少受损部位的具体描述,致使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故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依法报请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予以重新鉴定。后经重新鉴定,原告彭某的颅脑损伤致右上肢远端浅感觉缺失伤残评为九级,左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术后伤残评定为十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之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能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法定瑕疵,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主要有以下情形。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