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理赔定损低 实际花费获支持

2015-12-10 16:24:31 157
2015年5月26日郜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与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车在西安市高新三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某公司车辆尾部受损。经郜某及李某益在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此次事故郜某负全部责任。
  2015年5月26日郜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与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车在西安市高新三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某公司车辆尾部受损。经郜某及李某益在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此次事故郜某负全部责任。经某保险公司估损,李某驾驶的车辆估损金额为400元。2015年6月16日,李某将某公司所有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送至某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9千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郜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事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郜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郜某及某保险公司均辩称应按保险公司估损的400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估损只能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确定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且评估的价格对维修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对郜某及某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郜某提交一段电话录音证明某公司在其和保险公司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拆卸了车辆,该段录音不能说明录音者及被录音者的身份,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郜某认为某公司自行扩大了损失,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某公司提供维修估价单及维修费发票证明其支付车辆维修费9千余元,该费用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千元,剩余7千余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郜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车损赔偿中,有两种方法确认车损的价格。一种是保险公司定损;另一种是以实际的维修金额为准。保险公司一般与修理厂有合作关系,且会出于自行利益的考量,对车损的定损价格较低。而保险公司在赔偿中也往往以自己定损的价格作为赔偿的依据,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抗辩。自主选择修理公司进行维修的,价格往往会高一些,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选择的修理公司需是合法成立的,且有完备的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二是确保维修项目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所致。这就需要自主维修时要选择正归的修理厂,索要完备的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在拆卸时最好邀请其他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全程录相以收集好完备的证据。笔者认为,定损仅是车损的一个参考,具体是否采纳需要综合车辆的受损程度进行判定。对于自行维修的,只要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没有越出必要的维修项目,理应予以支持。
  
  (王敬锋  魏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