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小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因证人郑某旁听了庭审,法庭当场做出不准证人郑某出庭作证,取消出庭作证资格的决定。 开庭前,书记员及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告知证人不得参与庭审,必
近日,巧家法院小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因证人郑某旁听了庭审,法庭当场做出不准证人郑某出庭作证,取消出庭作证资格的决定。
开庭前,书记员及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告知证人不得参与庭审,必须离开法庭,被告王某回答证人已在庭外等候。当庭审进行到被告举证时,被告王某申请证人郑某出庭作证,郑某直接从法庭窗边走进法庭,主审法官问“证人郑某,你刚才在哪里,是否听到庭审?”郑某答“一直在法庭的窗边,听到了庭审。”原告马上提出异议,认为证人郑某旁听了庭审,不能出庭。法官采信了原告的意见,遂做出以上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