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刺儿”拒付建房款 法官调解挽亲情

2015-12-14 15:12:09 200
农村修建房屋,一般情况下不找专门的建筑公司,而是找邻里乡村懂建房技术的熟人或亲朋好友修建,修建的费用及质量等也往往是口头约定。由于没有签订施工协议,工程引起纠纷后容易给邻里乡情甚至亲属关系造成消极的影响。日前,纳雍法院阳长人民法庭就成功调
  农村修建房屋,一般情况下不找专门的建筑公司,而是找邻里乡村懂建房技术的熟人或亲朋好友修建,修建的费用及质量等也往往是口头约定。由于没有签订施工协议,工程引起纠纷后容易给邻里乡情甚至亲属关系造成消极的影响。日前,纳雍法院阳长人民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仅有效化解了原告徐某与被告罗某间的纠纷,还及时挽救了两家的亲情关系。
  
  据悉,徐某与罗某告系表亲关系,两家感情非常不错。也正是出于这份感情的考虑,2014年3月,罗某将自家房屋主体工程承包给徐某修建,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未对工程质量及质量保证金等进行约定。同年7月,房屋建好后,罗某即搬进入住。建房期间,徐某先后收到了罗某支付的建房款65000余元,但下欠的工程款却被罗某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徐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罗某支付其8万余元的工程尾款。
  
  收到诉状后,罗某提出反诉要求徐某将瑕房屋疵修复并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庭审中,罗某还辩称双方没有结算过工程款,徐某无证据证明自己欠其8万余元建房款。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关系,以及双方对修建房屋的事实及支付建房尾款的态度,承办法官果断选择对案件进行调解,避免因此在双方亲情关系上出现阴影。最终,在承办法官“法与理”的耐心劝导及双方代理人的配合下,徐某与罗某自愿达成协议:罗某定于今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徐某建房款4.2万元,房屋瑕疵由罗某自行修复,同时,罗某也放弃了反诉请求。
  
  农村小型建房施工工程中,业主与施工方往往因为是“熟人”或是亲属关系,一般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的条款过于简单,为避免给工程质量造成不必要隐患,建议在施工前先签订合同,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具体约定,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可以预留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定时间内工程无质量问题再予支付。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