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反目为存款,母亲索要获支持

2015-12-14 15:51:15 95
年迈母亲将存款交由女儿保管,急需用钱之际,女儿却拒绝归还,母亲无奈,将女儿诉至法院。该案经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女儿归还母亲存款21882.93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年近8旬的苏某与丈夫仅育有一个女儿,丈夫去世后,其单位给苏某支付了抚恤金、丧葬费等
  年迈母亲将存款交由女儿保管,急需用钱之际,女儿却拒绝归还,母亲无奈,将女儿诉至法院。该案经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女儿归还母亲存款21882.93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年近8旬的苏某与丈夫仅育有一个女儿,丈夫去世后,其单位给苏某支付了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27476元。苏某将该款存入银行并让女儿陶某代为保管银行卡,后陶某在办理苏某退休手续、生病住院等事宜中先后支取了部分款项,银行卡中尚余21882.93元,后苏某多次向女儿索要,女儿却拒绝归还,为此,母女反目。
  
  母亲苏某认为,陶某作为自己女儿,本应负有赡养自己的义务,但陶某拿到自己的银行卡后,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将自己母亲的积蓄占为己有,经多次索要,拒不给付,致使苏某丧失经济来源,有病不能就医,生活陷入困境。
  
  女儿陶某则认为,因苏某年龄较大,不善理财,自己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不能一次性把钱全部交给苏某,今后还要用这笔钱照顾苏某的生活,苏某却不理解女儿的苦心,反将自己诉至法院,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在当地也造成了十分不好的影响,留下这笔钱也是为苏某将来应急之用,希望谁都不要动用这笔钱,因此坚决不同意将钱归还给苏某。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陶某作为苏某的女儿,将苏某的存款代为保管,在苏某需要用钱的时候代为支取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在该存款剩余21882.93元时,苏某要求返还该款,被告陶某却拒绝给付,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有损失的人。遂作出判决,由被告陶某归还原告苏某银行存款21882.93元。
  
  在中国式的家庭关系中,经常出现财务上的混合或代管,不管是成年子女替年迈父母管理存款还是中年父母替刚成年的子女管理存款的现象都是非常常见的。然而,从法律上来说,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形成的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关系,尽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这绝非可以成为名正言顺代管父母财产的理由。自己所获得的财产该如何支配,完全应该由他本人的意愿决定,子女不管是否出于善意都无权干涉。
  
  (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