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欠设备数十万,拒付货款被起诉

2015-12-14 16:02:32 101
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中,购货方与供货方对于零星物质采购一般采取先用后结的赊欠方式进行,因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时间长了容易就货款结算产生纠纷。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矿山设备材料采购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处被告某某煤矿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
  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中,购货方与供货方对于零星物质采购一般采取“先用后结”的赊欠方式进行,因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时间长了容易就货款结算产生纠纷。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矿山设备材料采购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处被告某某煤矿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陈某四年多的30余万元货款。
  
  法院庭审查明:原告陈某系矿山器材销售商。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向其赊购矿山器材,经双方确认并由被告向陈某出具了职工签名、加盖单位印章的欠条4张,总价款为61万余元。此后,被告分三次向陈某支付了共计25万余元的货款。余下30余万元的货款至今未付,陈某在多年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因欠原告货款而出具欠条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陈某已经实际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当向其支付货款。关于货款数额,应在本案查明所欠货款总额的基础上减去已经支付的25万元。陈某所诉第三人王某签字的产品清单以及黄某等人出具的欠条上共计3.4万元的货款,因未经被告盖章确认,不能认定为被告的债务,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林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