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彭某与被告孙某之女不存在亲子关系。接过判决书的一刻,彭某心中五味杂陈,五年的婚姻生活,带给他的更多的是噩梦般的记忆,八年来的七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十次开庭,彭某心力交瘁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彭某与被告孙某之女不存在亲子关系。接过判决书的一刻,彭某心中五味杂陈,五年的婚姻生活,带给他的更多的是噩梦般的记忆,八年来的七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十次开庭,彭某心力交瘁。
原告彭某与被告孙某于2007年农历12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4月27日经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孙某于2010年1月9日生育女孩彭某某,因原告彭某怀疑彭某某与其无血缘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彭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后因被告孙某分娩尚未满一年撤回起诉。
2010年6月2日,孙某之姐到彭某住处要求彭某找钱到昆明医治孙某之女,因当时彭某没钱,经人劝说后,钱由孙某之姐借出,彭某出具借条交其收执。2011年2月23日,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被告孙某不予配合。之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两次到其住所处做工作,被告孙某均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2011年2月10日,孙某及其母亲到彭某住处理论,彭某强取孙某之女毛发欲做亲子鉴定,双方为此发生撕扯打斗,致使孙某之母受伤,后孙某之母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由彭某赔偿其住院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合计17783.29元;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彭某赔偿孙某之母6505.21元。
2011年3月14日彭某自带毛发,委托云南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彭某与彭某某之间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3月15日出具亲缘关系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委托人彭某和自带彭某某的检材所属个体没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孙某对上述结论不予认可并坚持不同意离婚,多次调解未果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1年12月22日,孙某之姐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偿还借款10000元,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彭某赔偿孙某之姐借款10000元。
2012年5月14日,彭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未果后,彭某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5日,彭某第四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准予离婚,女孩彭某某由孙某负责抚养,孙某嫁妆归其所有,双方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由双方各自负责偿还,由原告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孙某人民币3万元。2015年7月22日彭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孙某之女彭某某与彭某无血缘关系。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与孙某离婚后,彭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女彭某某亲子关系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彭某与孙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于2011年3月14日自带毛发,委托云南司法鉴定所对彭某与彭某某之间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3月15日出具亲缘关系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委托人彭某和自带彭某某的检材所属个体没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孙某在三次离婚诉讼中均对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上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彭某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孙某又不予配合,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彭某请求确认与彭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五年的婚姻生活,八年来的七起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樊璐芳)